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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行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庆容与刘贺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庆容,刘贺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行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林庆容,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刘贺权,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申请执行人林庆容与被执行人刘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蕉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刘贺权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协兴楼A幢某室房产。二、在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财产,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