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与翁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翁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46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法定代表人:徐伟勇。委托代理人:毛善华。被告:翁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与被告翁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孝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吴孝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程元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