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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三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飞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正华,陈飞琴,龚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民三终字第42号一审被告陈飞琴,女性,35岁,1979年2月6日,汉族,地址:金溪县,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正华,男性,48岁,1966年9月10日,汉族,地址:金溪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龚晨辉,男性,42岁,1972年10月30日,汉族,地址:金溪县,黄正华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皓、审判长邱益淋、审判员雷智适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正华诉称:……(概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被告龚晨辉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对证据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邱益淋审判员  黄 皓审判员  雷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燕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