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民初字第9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鱼台县财政局与山东金中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鱼台县谷亭镇飞渡船舶修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县财政局,山东金中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鱼台县谷亭镇飞渡船舶修造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909-1号原告鱼台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张佩叶,局长。被告山东金中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西伟,总经理。被告鱼台县谷亭镇飞渡船舶修造厂。法定代表人梁团结,实际投资人。原告鱼台县财政局与被告山东金中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鱼台县谷亭镇飞渡船舶修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鱼台县财政局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鱼台县财政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新虎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