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四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彭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皇民四初字第616号原告李某,女,现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彭某,男,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彭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何颖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崔晓冬、人民陪审员冯宝金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请求判决位于皇姑区昆山西路房产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被告彭某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我们2006年9月离婚时,就约定将本案所涉纠纷房屋给原告。但是2008年我把这处房产进行了抵押,皇姑法院在(2013)皇民三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已经确认抵押有效,现在我一直在申诉,要求撤销皇姑法院判决,确认本案所涉纠纷房屋的抵押无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9月11日双方经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家里有住房两处,一处为沈阳昆山西路,53.6平方米,原产权彭某,归彭某所有。另一处昆山西路98号,43.6平方米(注:原告笔误,实际面积为43.5平方米),原产权彭某,归女方李某所有,女方李某留给儿子彭飞所有。”原、被告离婚后,沈阳市昆山西路98号住房一直未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故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房证复印件、社区证明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2013)年皇民三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是真实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原、被告离婚时已明确约定本案纠纷房归原告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本案纠纷房归原告所有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纠纷房屋更名过户问题,因该房现已对外设置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不具备更名过户条件,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98号,建筑面积43.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被告彭某名下的私有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3780元,由原告承担1890元,被告承担18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颖审 判 员 崔晓冬人民陪审员 冯宝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含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