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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剑与卢雅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卢雅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688号原告:李剑,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8月14日,村民,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卢雅强,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9月26日,村民,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与被告卢雅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撤回对被告卢雅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剑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怀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