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薛小珍与陈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小珍,陈清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124号原告薛小珍。被告陈清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小珍与被告陈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薛小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小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薛小珍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