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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勇,邓云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勇。原审被告:邓云聪。上诉人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管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原审法院的观点不成立,该案不属于劳务合同纠纷,系原审被告邓云聪对被上诉人黄勇的个人欠款合同纠纷,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的条款,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南部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南部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书培审 判 员  吕元华代理审判员  谢 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孟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