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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兴城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城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建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014号原告:兴城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贵,男。被告:崔建新,女。原告兴城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本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城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