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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未刑初字第00099号被告人李立胜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未刑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铁路公安处西安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樊晖,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斌,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辩护人张冰及委托代理人徐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及李某乙(男,1991年4月出生)、邓某甲(音)、王某(男,1992年3月出生)、张某(男,1993年1月出生)在本市未央区团结村“唐朝会所”外的“三国烤鱼”夜市喝酒。期间,李某乙与邓某甲发生矛盾,被王某劝开。酒后的被告人及李某乙等人共同前往王某所在的团结村租住处,途中,李某乙与邓某甲再次发生口角,行至团结村团结中路美华招待所门前,邓某甲从身上掏出灰色折叠弹簧刀,王某见状,夺下刀后交给被告人保管,被告人与王某共同劝拉李某乙和邓某甲。期间,被告人被李某乙踢了一脚,心生不满,用其所持的弹簧刀在李某乙左胸口捅了一刀、背部连捅三刀,劝架的张某亦被被告人划伤左臂。后李某乙被在场的邓某甲送医救治。王某将被告人所持的刀子夺下并随手丢弃,现已无法查证。2014年9月15日,陕西北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陕美法司(2014)临鉴字第427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某乙被他人伤害,致左侧胸壁穿透创、左侧气胸、胸背部及右下肢裂伤后遗留瘢痕,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同时查明,张某受伤后经门诊治疗已痊愈。另查,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家属及李某乙因赔偿进行了协商,李某乙出具收条一张,收条内容为,“经双方协商李某乙与胜利打架之事,双方达成协议私了,认医疗费共三万元整(30000元),已付一万五千元整(15000元)”。本院审理中,李某乙、张某分别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李某乙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伤所产生的医疗等费用,共计115158元。张某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伤所产生的医疗等费用,共计11600元。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家属分别与李某乙、张某达成赔偿协议,除已付李某乙的1.5万元外,被告人再一次性赔偿李某乙2.3万元,张某4000元,计2.7万元(已履行)。被告人李某乙、张某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并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一起喝酒、吃饭的朋友之间发生争吵,欲持刀打架时,便与其他朋友劝解双方,劝架时被被害人李某乙踢了一脚,心生不满,用所持的折叠刀捅伤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害人因与他人发生矛盾,又踢了劝架的被告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琳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人民陪审员  张文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爱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