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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014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振民与被告王现伟、刘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民,王现伟,刘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1469-5号原告杜振民,男,汉族,1947年12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李廉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现伟,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睢县。被告刘璇,女,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孔祥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振民与被告王现伟、刘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对被告刘璇名下0070065号和0142029号房产进行了保全。2015年5月26日,本院依原告杜振民申请,准许其撤回对被告王现伟、刘璇的起诉。鉴于原告杜振民已撤回对被告王现伟、刘璇的起诉,故本院应解除对被告刘璇名下0070065号和0142029号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刘璇名下0070065号和0142029号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周孝忠审 判 员  庞XX人民陪审员  宗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雪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