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柳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冯文连与张艳平、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执字第360号申请人冯文连,女,汉族。被执行人张艳平,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永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柳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8日以(2014)柳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艳平、刘永平所有的登记在刘永平名下的位于柳林县柳林镇银凯东塔805号房屋一套,并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艳平、刘永平公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艳平、刘永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艳平、刘永平所有的登记在刘永平名下的位于柳林县柳林镇银凯东塔805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赵学兵审判员 刘清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丽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