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宜兴市荆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宗绿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绿芳,宜兴市荆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宗绿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荆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仓浜新村8幢。法定代表人陈真荣,该公司总经理。宗绿芳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宗绿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科审 判 员 蒋依澄代理审判员 郭继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