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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迟丽华与马仁秋、魏信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丽华,马仁秋,魏信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96号申请执行人迟丽华。被执行人马仁秋。被执行人魏信基。申请执行人迟丽华与被执行人马仁秋、被执行人魏信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万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佩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