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临民初字第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391号原告郭某。被告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郭某已预交),由郭某负担。审判员 吴海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