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二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董秀兰与刘双喜、白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兰,刘双喜,白俊杰,刘嘉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137号原告:董秀兰。委托代理人:多艳亮,河北阜城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双喜。被告:白俊杰,女,1956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30311956********),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岸芷庭蓝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刘双喜。被告:刘嘉麟(又名刘佳林),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81982********),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岸芷庭蓝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刘双喜。原告董秀兰诉被告刘双喜、白俊杰、刘嘉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至2015年7月29日,被告刘双喜、白俊杰、刘嘉麟应偿还给原告董秀兰借款本金28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54080元人民币(应付利息94080元人民币-已付利息40000元人民币),共计334080元人民币,被告刘双喜、白俊杰、刘嘉麟于2015年7月29日一次付清,双方即清结,如被告到期不能清偿,仍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75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双喜、白俊杰、刘嘉麟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