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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董秀兰与刘双喜、白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兰,刘双喜,白俊杰,刘嘉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137号原告:董秀兰。委托代理人:多艳亮,河北阜城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双喜。被告:白俊杰,女,1956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30311956********),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岸芷庭蓝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刘双喜。被告:刘嘉麟(又名刘佳林),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81982********),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岸芷庭蓝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刘双喜。原告董秀兰诉被告刘双喜、白俊杰、刘嘉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至2015年7月29日,被告刘双喜、白俊杰、刘嘉麟应偿还给原告董秀兰借款本金28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54080元人民币(应付利息94080元人民币-已付利息40000元人民币),共计334080元人民币,被告刘双喜、白俊杰、刘嘉麟于2015年7月29日一次付清,双方即清结,如被告到期不能清偿,仍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75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双喜、白俊杰、刘嘉麟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