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姚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33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泽宇、陈铁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月某日,被告人姚某在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4号沈阳市鑫大班商务宾馆417号房间内,容留周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二、2014年3月某日,被告人姚某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xxx号万达公寓天宇座xxx号房间内,容留周某吸食冰毒。三、2014年4月某日,被告人姚某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xxx号万达公寓天宇座xxx号房间内,容留周某吸食冰毒。四、2014年5月某日,被告人姚某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xxx号万达公寓天宇座xxx号房间内,容留周某吸食冰毒。五、2014年6月某日,被告人姚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xxx号伯伦时代公寓A座xxx号房间内,容留周某吸食冰毒。六、2014年7月某日,被告人姚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xxx号伯伦时代公寓A座xxx号房间内,容留周某吸食冰毒。2014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姚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连某、唐某、刘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微信截图,辨认笔录、营业执照、开房记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现场检验报告书及被告人姚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苏博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