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肃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梁村社与姜新良、姜巍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村社,姜新良,姜巍巍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肃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梁村社,法定代表人李艳伏。被告姜新良,被告姜巍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梁村社诉姜新良、姜巍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梁村社负担。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