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祝继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