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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辽与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辽,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谭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724号原告王辽,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日,陕西省人,城镇居民,住陕西省延安市。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九。委托代理人马玉祥,男,汉族,生于1958年8月22日,该公司油田工程部经理,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谭涛,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3日,甘肃省宁县人,城镇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辽与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辽于2015年5月28日以其证据欠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辽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6元,减半收取2683元,由原告王辽负担2683元,退付原告王辽26**元。审 判 长  苟培平审 判 员  文晓慧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