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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中法立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强与刘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显峰,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立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显峰,男,汉族,现住农三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强,男,汉族,现住巴楚县。上诉人刘显峰不服巴楚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巴楚县人民法院已向上诉人刘显峰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刘显峰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晓菲代理审判员  焦 阳代理审判员  于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