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民一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龙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民一初字第290号原告龙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而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罗宗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月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