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汇亿鑫(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军、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锦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霸州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旌德县锦上置业有限公司、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市阳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拉芳舍餐饮有限公司、王巨婷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汇亿鑫(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军,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锦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霸州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旌德县锦上置业有限公司,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市阳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拉芳舍餐饮有限公司,王巨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保字第4号提请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汇亿鑫(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51号燕园资源大厦532室。法定代表人:齐月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军。被申请人: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锦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王集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俞兵,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霸州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泰山路533号。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旌德县锦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蔡家桥镇高溪村。法定代表人:汤成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新天地25层。法定代表人:赵志龙,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淮南市阳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舜耕东路(康泰综合楼5-6)。法定代表人:王巨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淮南市拉芳舍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赵志龙,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巨婷。提请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汇亿鑫(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军、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锦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霸州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旌德县锦上置业有限公司、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市阳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拉芳舍餐饮有限公司、王巨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汇亿鑫(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与2015年5月22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李军、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锦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霸州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旌德县锦上置业有限公司、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市阳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拉芳舍餐饮有限公司、王巨婷的银行存款936990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的申请人汇亿鑫(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军、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锦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霸州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旌德县锦上置业有限公司、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市阳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拉芳舍餐饮有限公司、王巨婷的存款9369907.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康兴全审判员 谢京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