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曾玉芳申请执行祁丽划拨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玉芳,祁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486-1号申请执行人曾玉芳,女,1942年2月12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河口镇。被执行人祁利,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河口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荣民一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祁利的银行存款1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