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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袁灿辉与福州守衡机械有限公司、陈丹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灿辉,福州守衡机械有限公司,陈丹,林康,刘娟玲,福建省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427号申请人袁灿辉,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代理人赵娜,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锋,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福州守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泉头农场内。法定代表人李长洲。被申请人陈丹,女,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林康,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刘娟玲,女,汉族,1973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福建省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南际花苑A6-9号二层(201室)。法定代表人陈丹。本院在审理(2015)榕民初字第96号申请人袁灿辉与被申请人福州守衡机械有限公司、陈丹、林康、刘娟玲、福建省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袁灿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守衡机械有限公司、陈丹、林康、刘娟玲、福建省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案外人卓晓锦提供其名下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卓晓锦名下若干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守衡机械有限公司、陈丹、林康、刘娟玲、福建省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7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代理审判员  魏 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娟附:本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2015)榕民保字第427号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