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690号原告:徐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