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二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申玉华与祁智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玉华,祁智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357号原告:申玉华,女,汉族,生于1961年4月3日,高中文化,乌鲁木齐人,现住乌鲁木齐市,无业。被告:祁智伟,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26日,高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玉华与被告祁智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玉华于2015年5月28日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玉华撤回对被告祁智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