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郑广元与王胜国建设工程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广元,王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郑广元,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吉林省双辽市辽西街吉兴委六组。被执行人王胜国,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四平市铁西区阳光新城小区C区9号1单元2号门。郑广元与王胜国建设工程合同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了(2014)双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5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后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本次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