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杜长征与孙会昌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长征,孙会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杜长征。被执行人孙会昌。申请执行人杜长征与被执行人孙会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孙会昌尚有欠款56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