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裁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梁某与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东,伍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裁字第15号案外人何家术,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案外人周向茹,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梁东,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伍泽华,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东与被执行人伍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了(2015)邛崃执字第57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伍泽华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蜚虹路XXX号X单元X层X号的房屋和位于邛崃市桑园镇向阳村X组X号X栋X层X号的房屋。案外人何家术、周向茹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中,案外人何家术、周向茹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何家术、周向茹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李志明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高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江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