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廖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