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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鞠大寨故意杀人罪(未遂)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鞠大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802号罪犯鞠大寨,男,生于1974年02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高安市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1)广利州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鞠大寨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满日期:2023年04月20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较好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2012年01月18日因违规被禁闭处罚一次,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114分。系伤残犯(六级)。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罪犯紧闭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鞠大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鞠大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刑之日起,至2022年0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