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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05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亚辉与阜阳市康伟蒜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债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亚辉,阜阳市康伟蒜制品有限公司,刘伟,宛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572-4号申请执行人马亚辉,男,1966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阜阳市康伟蒜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伟,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宛蓓,女,1975年01月25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2014)州执字第572-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宛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宛蓓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1650弄1702室房产一套,限被执行人宛蓓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拍卖、变卖该查封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司 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