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杨啟炳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啟炳,无业。2015年1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啟炳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奚军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啟炳行至邢台市桥西区碧海大酒店附近时,发现被害人郭某独身一人在此等车,即上前用折断的银行卡片将郭控制住,威逼其拿钱,当郭将钱包内的100余元现金交给杨后,杨啟炳发现郭某包内有银行卡,遂继续逼迫郭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并挟持其至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与钢铁北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农业银行,从ATM取款机取出1,000元现金后逃走。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啟炳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啟炳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21时30分许,在邢台市桥西区碧海大酒店附近被告人杨啟炳用折断的银行卡片抵在被害人郭某的脖子上,威逼郭某拿钱,郭某将钱包内的130元现金交给杨,杨啟炳看见郭某钱包内有银行卡,遂将郭某挟持至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与钢铁北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农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处,逼迫郭某说出银行卡密码,从郭某的银行卡内取出1,000元现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啟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5年1月2日晚上九点多,其从万城新天地出来沿着钢铁路一直往前走,走了两个路口,快到第三个路口的时候,其注意到马路边站着一个女的,其继续往前走了一段之后,就原路返回,看见那个女的还在那站着,其就想抢点钱去吃饭。其先在那名女子身后不远处观察了大约十分钟,那女子一直在低着头玩手机,周围没有人,其就将一张建设银行卡从中间折成两段,其上去就用左胳膊搂住那名女子的脖子,右手拿着半张银行卡放到那女子的脖子上,让她不要动,并说自己只要500元钱吃饭,其将她拽到不远处的小树林,她说只有100多元钱,从包里拿出100多元钱给其,其看见她的钱包里面还有一张银行卡,于是其就让她说出银行卡密码,并吓唬她说其已经杀了一个人了,那女的害怕了就说了一遍密码,但其没有记住,就一手搂着那女子,另外一只手用那半张银行卡放到她的脖子上,押着她走到一个农业银行ATM机,其按她说的密码进行了操作,卡上的余额还有1,400元,其就取了1,000元。后来其把那女子带到了银行对面的小公园里,其就松开了她,那女子说她没有钱打车了,其就给了她100元钱,尔后其打了一辆出租车去了万城新天地的网吧。其总共抢了约1030多元,其把抢来的钱用于买衣服和吃喝了。其把抢劫时使用的那半张银行卡扔在了小公园外的便道上了。2、被害人郭某陈述,2015年1月2日晚上9点多,其下班准备回家,就给出租车司机张某打电话让他来接其,10点左右其正在等车的时候,一名男子从其背后用左手搂住其脖子,右手拿着一个很坚硬的东西架到其脖子上,把其挟持到碧海大酒店对面街口的小树林旁,对其说别喊,让其给他500元钱,其说只有100元,那男子让其拿钱出来,其把钱包里的100元钱及40元零钱都拿了出来,那男子把钱直接装进了他的口袋里。那男子看见其钱包内有银行卡,就问其银行卡密码,其说不知道,他吓唬其说他刚杀了一个人,不在乎再杀一个,其非常害怕,就把银行卡密码告诉了他。那男子让其一起去银行取钱,他用那个坚硬的东西挟持其沿着钢铁路一直走到中华大街与钢铁路交叉口东南角的一个农业银行自助柜员机前,他挟持其让其把银行卡插入自动柜员机,其说密码,那男子操作,他发现卡内有1,400多元余额,他直接取款1,000元,取完钱,其说没有钱回家,那男子就给了其100元,在农业银行对面的小树林里将其松开,他就跑了。在其被挟持期间,张某给其打了三个电话,但其都不能接,后来其给他打了电话,张某来了以后其上车跟他说了这个事情,他让其报警,其就报了警。3、证人张某证言,2015年1月2日晚上9点半左右,郭某打电话让其接她,因为当时其车上有乘客,就让她等一会儿,等其赶到碧海大酒店门口时没有看见郭某,就给她打电话,其打了三次都没人接。其就开车沿着钢铁路走了大约五六米的时候,郭某给其打电话,一边哭一边问其在哪儿,还说她快被人弄死了,其问怎么回事,她说她被抢劫了。郭某上车后一直哭,她说她被人抢劫了,其就让她赶紧报警。4、辨认笔录,被害人郭某对被告人杨啟炳的辨认情况。5、人身检查笔录,公安人员对被害人郭某的脖子进行了检查,发现其脖子处有明显划痕。6、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证实被害人郭某当天被支取现金的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情况。7、视频资料:光盘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邢台县支行中华大街分理处ATM机2015年1月2日21时50分至22时30分的监控录像的视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啟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现金,并逼迫他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将他人银行卡内的现金取走,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啟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二、违法所得1,03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郭秀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孙长山审判员邓延敏人民陪审员李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保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