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蔡亚平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亚平,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行初字第192号原告蔡亚平,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本院受理原告蔡亚平因要求确认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不作为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违法,该行政行为涉及到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位于郑州市红旗路,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该不动产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发现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审 判 长 铁莹莹审 判 员 高 青代理审判员 张淑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