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崔友与被告崔大军、崔红东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崔大军,崔红东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崔某某,现住址前郭县。第一被告崔大军。第二被告崔红东。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崔大军、崔红东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崔大军、崔红东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2000元及以后的医疗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崔大军、崔红东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2000元及以后的医疗费用,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重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