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高燕与沽源县白土窑乡后山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沽源县白土窑乡后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沽民初字第529号原告高燕,个体。被告沽源县白土窑乡后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沽源县白土窑乡后山村。法定代表人马峰,农民,系白土窑乡后山村民委员会主任。上列原告诉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饭费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饭费2907元及利息1584元,合计4491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原告在黄盖淖镇黄盖淖村经营饭店,白土窑乡后山村在卢玉宝任村书记,XX元任村会计期间,该村工作人员2009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在原告就餐,共欠原告饭费2907元没有给付,该村委会会计帐目上都有记载,村委会出具欠条,并有时任村书记卢玉宝及会计XX元的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饭费款2907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给付利息1584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沽源县白土窑乡后山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燕饭费款290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义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