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研与被告高文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研,高文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申研,女,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高文清,男,1961年10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永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张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研诉被告高文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研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申研承担。审 判 长 陈 鹤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