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重庆和福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全德,杨玉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711号原告重庆和福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222号西部建材城,组织机构代码05986757-3。法定代表人周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成文,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琪,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仁,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全德,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和福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全德、杨玉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和福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