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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18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温心秀与成都市柳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心秀,成都市柳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864-1号申请执行人温心秀,女,汉族,1945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被执行人成都市柳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法定代表人谭霞,总经理。温心秀申请执行成都市柳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7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59958.6元,并承担执行费84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心秀申请执行成都市柳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涂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