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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谢乐平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谢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付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邵庆英、许洁常,是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谢乐平,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谢乐平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开安监管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个人)》,依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个人)》决定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开安监管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本院作出(2014)江开法行非诉审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开安监管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个人)》的罚款决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谢乐平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谢乐平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谢乐平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国土、房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谢乐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谢乐平于2015年5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谢乐平应缴纳罚款20000元,定于2015年6月份缴纳5000元,同年9月份缴纳7000元,余款8000元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缴纳完毕。经询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谢乐平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处分,且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9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