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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辛娜与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村民委员会及其一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娜,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辛娜。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辛卫,系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辛成利,系小组组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0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辛娜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本院在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次以“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东古城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东古城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0251号之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