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商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付晓鹏与高峰、李春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晓鹏,高峰,李春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商初字第929号原告付晓鹏,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高峰,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代理人周海燕,博兴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艳,女,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受理原告付晓鹏与被告高峰、李春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峰、李春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晓鹏撤回对被告高峰、李春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40元,减半收取12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付晓鹏负担。审 判 长 孔 博审 判 员 贾文娟人民陪审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