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润民与被告卢会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润民,卢会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宋润民,郯城县港上镇港上一村,居民。被告卢会朝,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卢庄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润民与被告卢会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卢会朝所有的在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财政所房屋拆迁补偿款41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卢会彬所有的位于郯城县人民路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郯房改字第XXX0021801**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卢会朝所有的在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财政所房屋拆迁补偿款41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开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