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董广志与刘运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广志,刘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04号申请人董广志。被执行人刘运良。申请执行人董广志与被执行人刘运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新执字第104号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纪铎审判员 王立民审判员 钱金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