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与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强,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46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强,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于贯军,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庭民,董事长。本院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73862.8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