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汪东豪诉安徽省怀宁县希望纸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解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东豪,安徽省怀宁县希望纸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44-1号申请人:汪东豪,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安徽省怀宁县希望纸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刘立生,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44号财产保全的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怀宁县希望纸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审判员  卓胜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