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苏东盾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维英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维英,江苏东盾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维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东盾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南渡桥堍。法定代表人李友余,董事长。上诉人张维英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支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维英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维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