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戈桂芝与高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桂芝,高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546号原告:戈桂芝(曾用名葛桂芝),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高永,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桂芝与被告高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戈桂芝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