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双宝挪用公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宝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后刑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双宝,男,蒙古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科左后旗,住址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1月4日被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双宝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乌日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双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为贯彻国务院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及内政办发(2011)133号《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制定《科左后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决定在2012年实现全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被告人双宝系科左后旗甘旗卡镇事业编制人员,负责社会劳动保障所工作。全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后,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劳动社会保障所的职责是,首先由甘旗卡镇各村村委会负责收取村民养老保险费,统一交到甘旗卡镇劳动社会保障所,再由保障所缴至科左后旗地方税务局。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双宝利用负责甘旗卡镇劳动社会保障所的职务便利,将所代收的养老保险费未全额上缴地税局,而是多次截留挪为私用,合计人民币311620.00元。其中2012年7月28日挪用公款60458.28元,用于归还科左后旗新风信用社借款,2013年3月11日挪用人民币110000.00元,用于购买金地鑫居小区住宅,2013年3月挪用人民币37500.00元,用于住宅装修费用,2014年4月28日挪用人民币53800.00元,用于归还科左后旗新风信用社借款,其余用于个人生活支出。案发后至宣判前,被告人双宝共偿还人民币156280.73元,余款人民币155339.27元,不能偿还。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均为公诉机关提供:户籍信息、科左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说明证明被告人双宝的自然情况及任职情况;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系被动归案;2012年度甘旗卡镇养老保险发票核对表,被告人双宝收取各嘎查养老保险费后所开的收据,科左后旗地方税务局关于甘旗卡镇2012年7月至2014年8月份缴纳养老保险费清单,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12月31日经甘旗卡镇劳动社会保障所另一名工作人员玉某收取的养老金保险费用缴纳明细,双宝与玉某之间关于保险费的往来取款明细,证人玉某、包某某、吉某某、草某等证言,被告人双宝供述证明被告人双宝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在负责收取甘旗卡镇村民养老保险费时所截留挪用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等证明被告人所代收代缴农村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科左后旗新风信用社借款借据,本息收回发票,房屋装修大包明细表,证人包某某、白某某等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双宝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用途;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政府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双宝已归还款项数额。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证据间互相吻合、互相印证,能够认定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应予采信。被告人双宝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双宝犯挪用公款罪,所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双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代收代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职务便利,将代收的保险费未全部上缴地方税务局,而是私自截留部分款项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数额巨大,依法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双宝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双宝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23年1月3日止);违法所得未退赔部分人民币155339.27元予以退赔。审 判 长 赵 玉 华审 判 员 朱 丽 丽人民陪审员 张格日乐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秀 珍 来源:百度搜索“”